浙特教院〔2023〕88號
為進一步優化專業布局和結構🧒,促進專業內涵式發展,打造具有“特教味”的專業品牌,健全專業動態調整機製,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結合MK辦學定位和學生特點,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專業設置與調整應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MK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和《教育部關於印發<職業教育專業目錄(2021年)>的通知》文件精神執行。
第二條 MK專業設置與調整要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現代技術變革,以及浙江省殘疾人事業發展戰略👦🏽👩🏿💻,結合MK辦學定位和學生特點,從MK師資🕹、校內外實習實訓等辦學條件出發,遵循區域經濟發展和職業崗位的變化規律🧎♀️✪,聯合行業企業調整和設置專業👨🏻🔧,以提高人才培養的針對性。
第二章 專業設置
第三條 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浙江省殘疾人事業發展需要,強化專業與地方產業的對接🥃,形成以省級高水平專業群“特殊教育專業群”、校級高水平專業群“工藝美術品設計專業群”、培育校級高水平專業群“康復治療技術專業群”為梯度的專業群體系🍼,MK專業總數保持在15個左右。
第四條 新專業設置必須符合MK專業建設規劃及分年度實施計劃要求,必須在加強原有相關專業的建設和改造的基礎上進行,並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充分社會調研基礎上形成詳細的專業設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報告;
(二)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科學、規範🐞、完整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三)能與現有專業形成專業群🎬🏃,配備舉辦該專業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和教學輔助人員,且“雙師型”教師應具有一定比例;
(四)所設置專業有相對穩定的實習基地,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和校舍、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圖書資料等辦學條件等;
(五)有保障開設本專業可持續發展的規劃和相關製度。
第五條 專業設置實行備案製👩🏻💻,國家控製專業須依法經過審批👋🏼。專業設置備案或審批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一次,以專業目錄為基本依據🕜,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專業調研與論證🛢。各系在開展行業企業和就業市場調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組織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對專業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並形成論證報告🧑🏼🦳。
(二)系(院)申報🧑🧒🧒。各系(院)提交增設專業的申請報告,並附調研報告🧙🏼♂️、論證報告、專業建設方案🙍🏼♀️、人才培養方案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三)MK論證評審。教務處(科研處)在進行初審的基礎上,提交校教學委員會論證評審🧚🏿,論證會要有不少於3人的行業👩🦲、企業、教學、課程專家參加🤵🏿♂️。
(四)評審結果公示。對申報專業的評審結果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
(五)MK審批。公示結束無異議,提交院長辦公會審批❇️,同意後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或審批。
第三章 專業調整
第六條 將專業建設質量、招生生源質量、人才培養質量和畢業生就業率等與年度專業招生計劃相掛鉤🪣🏊🏼♀️,以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文件、當年招生和報到率、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提供數據為依據,建立專業預警與退出動態調整機製📙。
第七條 專業預警
(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實行校內專業預警:
1.報到率低於90%,或報到率連續兩年排名居全校各專業最末一位;
2.畢業生最終就業率低於90%,或最終就業率連續兩年排名居全校各專業最末一位(以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數據為準);
3.連續兩年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比例超過本專業報到人數的10%(因身體指標原因確需轉專業的人數除外);
4.學生總體滿意度低於80%,或連續兩年排名居全校各專業最末一位(以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數據為準)。
(二)對被預警的專業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預警專業須限期整改。相關系(院)須組織專業帶頭人和專業教師認真分析專業建設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認真整改,整改方案報教務處(科研處)備案;
2.原則上限製當年申報與該專業建設相關的教學改革💆🏻♂️、教學工程項目👐🏽🧛🏽♂️。
第八條 專業擬停招及撤銷
(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由系部、校教學委員會🐈⬛、MK統籌研究後,可停止該專業招生:
1.報到率連續三年低於80%👨🏿,或報到率連續三年排名居全校各專業最末一位🧑🏻🦱;
2.畢業生最終就業率連續三年低於80%,或最終就業率連續三年排名居全校各專業最末一位(以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數據為準)😧;
3.連續三年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比例超過本專業報到人數的10%(因身體指標原因確需轉專業的人數除外)🚆;
4.學生總體滿意度低於70%,或連續三年排名居全校各專業最末一位(以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數據為準)。
(二)對停止招生的專業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暫停教學基本建設投入;
2.暫停新教師引進🪞;
3.現有專業教師按照MK相關規定👌🏼,實行崗位培訓👩🏿🚒;
4.專業製定整改方案,整改後有意願恢復招生的專業,須提出申請,經校教學委員會論證評審通過👨🏻🦳,報院長辦公會同意後恢復招生;
5.連續三年停止招生的專業予以撤銷。
第九條 其他說明
因特殊情況需要做出戰略調整的專業,可不受以上製約,相應調整經校教學委員會論證並報院長辦公會同意後即可實施。
第四章 專業動態調整指導與監督
第十條 校教學委員會是研究🦧、指導、審議MK教學工作的組織😼,審議MK專業建設和調整方案、人才培養方案🌟、質量標準和教學計劃等,根據社會人才需求🍍、辦學定位、辦學條件等🧑🏿🏭,定期對MK設置和調整的專業進行指導和評估。教務處(科研處)在充分調研🙍🏼♀️、征求各系(專業群)意見的基礎上,對MK專業整體布局進行統籌規劃與設計🤸🏽🤟🏽,各系(專業群)根據專業統籌情況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系(院)是專業動態調整的直接責任單位,各專業要自行開展專業人才需求結構的市場調查,建立畢業生跟蹤評價製度🦹🏼♀️,製定專業應用能力標準與考核方案,開展各類課程評估🎏、教學質量評估🤚🏿,並以此作為專業發展和專業方向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根據省政府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的產業發展規劃和人才需求信息,並結合新生報到率、就業率、轉專業率、學生總體滿意度四大關鍵性指標💋,由教務處(科研處)每年6月30日前牽頭每年開展一次專業評估。控製“專業預警”專業招生人數,暫停“專業擬停招及撤銷”專業招生,撤銷連續三年不招生的專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科研處)負責解釋🎨。